业务咨询沟通
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前,对于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本所规则理解和适用问题,可以向交易所审核中心咨询沟通;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后,对审核问询问题存在疑问的,可以与交易所审核中心进行咨询沟通;在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后,可以与交易所审核中心、上市委委员就审核中关注的相关问题和后续工作要求进行咨询沟通。
交易所问询及回复
交易所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及时、逐项回复交易所问询。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首轮问询发出前,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首轮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如确需当面沟通的,可通过发行上市审核系统预约。
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
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以及中止审核、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咨询、请示有权机关、实施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落实上市审核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或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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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审议
上市委召开会议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就其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对发行人提出异议的交易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决定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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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证监会
交易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相关审核意见。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后,基于交易所审核意见,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注册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新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新增事项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注册后发行准备
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已过有效期的,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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